列印時間:113/11/25 10:53
:::
現在位置:
首頁
條約協定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英)收回九江租界之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6 年 02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6 年 02 月 2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十六年二月二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陳有仁與英國駐中華民 國大使歐瑪利簽訂;並於十六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關於漢口英租界所訂之協定,將即時同樣適用於九江英租界。
在最近九江之騷擾中,英國僑民若受有直接損失,凡係出自國民政府官史
之行動或由於其重大之疏忽者,國民政府將擔任賠償。
國民政府外交部長
陳友仁 (簽字)
英國駐華公使代表
歐瑪利 (簽字)
民國十六年即西曆一九二七年二月二十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