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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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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英)收回漢口與租界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6 年 02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6 年 02 月 19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十六年二月十九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陳有仁與英國駐中華民 國大使歐瑪利簽訂;並於十六年二月十九日生效

 
英國當局將按照土地章程召集納稅人年會於三月一日開會,屆時英國市政
機關即行解散,而租界區域內之行政事宜將由華人之新市政機關接收辦理
。在華人之新市政機關於三月十五日接收以前,租界內之警察工務及衛生
事宜由主管之中國當局辦理。
英國工部局一經解散,國民政府即當依據現有「特別區」市政辦法組織一
特別中國市政機關,按照章程管理租界區域。此項章程由國民政府外交部
長通知英國公使,在漢口五租界合併為一區域之辦法未經磋商決定以前,
此項章程繼續有效。

國民政府外交部長
陳友仁 (簽字)

英國駐華公使代表
歐瑪利 (簽字)

民國十六年 二月十九日
西曆一九二七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