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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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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4 年 08 月 14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42 年 02 月 2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與蘇維埃社會 主義共和國聯邦外交人民委員部部長莫洛托夫簽換;並於三十四年八月 二十四日生效;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宣告廢止

 
換文 (一)
(甲)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
長照會
部長閣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
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
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
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
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
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
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
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
貴部長復照,即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杰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乙)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復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
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准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
之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
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
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
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
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
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
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
貴部長復照即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
等由;本部長茲特聲明上項諒解正確無誤。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簽字)
換文 (二)
(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致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
長照會
部長閣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
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
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簽字)
(乙)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復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
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准閣下照會內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
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
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
准後,發生拘束力。』
蘇聯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上項照會,業經奉悉,表示滿意,茲並聲
明蘇聯政府將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 (外蒙) 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杰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