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寵惠與蘇維埃社
會主義聯邦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鮑格莫洛夫於南京簽訂;並於二十六
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三十八年十月二日,本不侵犯條約因中蘇斷絕外
交關係,而暫停實施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為欲對於一般和平之
維持有所貢獻,并將兩國現有之友好關係鞏固於堅定而永久的基礎之上;
又欲將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巴黎簽訂之非戰公約中雙方擔任之責任重
行切實證明起見,因是決定簽訂本條約,兩方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
外交部長王寵惠;
蘇維埃社會主義聯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特派:
駐中華民國大使鮑格莫洛夫;
兩全權代表業經相互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兩締約國重行鄭重聲明:兩方斥責以戰爭為解決國際糾紛之方法
,并否認在兩國相互關係間以戰爭為施行國家政策之工具,并依
照此項諾言,兩方約定不得單獨或聯絡其他一國或多數國對於彼
此為任何侵略。
第二條 倘兩締約國之一方受一個或數個第三國侵略時,彼締約國約定在
衝突全部期間內,對於該第三國不得直接或間接予以任何協助,
并不得為任何行動或簽訂任何協定致該侵略國得用以施行不利於
受侵略之締約國。
第三條 本條約之條款,不得解釋為對於在本條約生效以前兩締約國已經
簽訂之任何雙邊或多邊條約,對於兩締約國所發生之權利與義務
有何影響或變更。
第四條 本條約用英文繕成兩份。本條約於上列全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發生
效力;其有效期間為五年。兩締約國之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得向
彼方通知廢止本條約之意思。倘雙方均未如期通知,本條約認為
在第一次期滿後自動延長二年。如於二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雙
方并不向對方通知廢止本條約之意,本條約應再延長二年,以後
按此進行。
兩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訂於南京
王寵惠 (簽字)
鮑格莫洛夫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