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35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間友好合作協定有關農業技術合作部分之換文(西元 1978 年 10 月 1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7 年 10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7 年 10 月 2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海地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及十月十八日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 李南興與海地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布魯突斯簽換;並於六十七年十月二十 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李大使南興六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致海地共和國外交
暨信仰部長布魯突斯函譯文
部長閣下:
為實施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一九七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簽訂之友好合作協
定,於一九七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簽署,六月三十日換文,並先後於一九七
四年十一月六日及十五日以及一九七六年十月四日及十九日換文各延長效
期二年之農業部門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將於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
為希望繼續現存於兩國間此一合作關係,玆謹以中華民國政府名義建議上
述協定效期再度延長二年,並於接得 閣下證實同意後一九七八年十月廿
七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李南興 (簽字)

公曆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一日
乙 海地共和國外交暨信迎部長布魯突斯六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復中華民國
駐海地共和國李大使南興函譯文
大使閣下:
關於建議將補充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地政府一九七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所
簽友好合作協定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再度延長二年事,貴大使本
年八月十一日第 78/0145 號函敬悉。
依照農業天然資源暨農村發展部之建議,本人玆復告海地政府接受上
述協定延期,並以此項換文為證明。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申致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布魯突斯 (簽字)

公曆一九七八年十月十八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