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0:44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英滇緬南段界務換文(附共同開發爐房礦產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0 年 06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0 年 06 月 18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年六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寵惠與英國駐中華民 國大使卡爾簽換;並於三十年六月十八日生效;三十九年一月六日,本 界務換文因中英斷絕外交關係,而暫停實施

 
(一) 外交部王部長致英大使卡爾爵士照會
逕啟者:案查
貴大使前任曾於民國二十四年四月九日與彼時本部部長簽訂換文,
規定負有查明滇緬南段未定界責任之勘界委員會之任務大綱,同日
並簽訂包含附加諒解之換文在案。
共同勘界委員會嗣經正式成立,並依照任務大綱呈送報告於雙方政
府,該委員會查勘所得條約線之修改問題,亦經中國政府與大不列
顛及北愛爾蘭聯合國政府暨緬甸政府 (按即印度政府之繼承者) 依
照民國二十四年四月九日附加諒解之規定共同協商。
本部長茲特通知
貴大使,中國政府同意將下列界線代替光緒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兩國在北京簽訂之中英續議緬甸條約附
款第三條第三第四兩節所敘述之界線:
『界線起自北段已定界九十七號界椿所在地,南怕河與南定河會流
處,溯南定河而上約三英里至邦威村鄰近一點,即南定河左岸河邊
山小上,曾經中英委員會於光緒二十五年 (一八九九年) 間壘立一
號石堆之處。界線即循此小山大致南行至戶板孟定間道路橫過此小
山處之二號石堆,以達來興山頂 (一三六六) 之三號石堆。界線繼
循南大河包括南來夏河 (又名恭猛河此河為南大河支流經過一天然
橋匯入該河) 流域與蠻卡河及小南滾河 (又名黑河) 流域之分水嶺
至二三六○山 (約在東經九十八度五十七分十四秒北緯二十三度二
十一分四十秒) 。界線由此沿南板河 (又名金河) 最近之支流而下
(其源在二三○三山之西約半英里) ,並循南板河至此河與大南滾
河會流處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零三十秒北緯二十三度十四分四十八
秒) 。界線即沿大南滾河而下,至該河與其左岸一支流交會處,約
在東經九十八度五十九分五十秒北緯二十三度十三分二十秒;然後
此線即溯該支流而上至其源頭,續向東南行達一山脊,沿此山脊而
至一九七○山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三分五十八秒北緯二十三度十分
四十二秒) ;再沿此山脊南行至一七七○山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三
分二十七秒北緯二十三度七分二十五秒) ,界線由此沿大南滾河與
南屯河流域之分水嶺大致向東行直至二一七九山之南約一英里與湄
潞二江分水嶺相遇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十分北緯二十三度六分二十
三秒) 。然後界線循湄潞二江分水嶺大致先東行至二一七八山之南
,再大致南行經二一四六山以達一九三○山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三
十四分北緯二十二度五十六分) 。界線由此沿南馬河流域與南卡藍
河 (又名庫杏河) 暨南卡鎬河 (又名南項河) 流域之分水嶺先向西
南繼向西最後向西北行至一五二三山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二十六分
四十三秒北緯二十二度五十六分四十三秒) ;繼順南卡鎬河最近之
支流而下,並沿此河行至其右岸與一支流交會處約在北緯二十二度
五十分五十二秒。界線即溯此支流向西與西南行至其源頭並越過以
二一八○山為最高峰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二十四分三十八秒北緯二
十二度四十八分三十七秒) 之山脊,經最直接路線至南洒克河最近
支流之源頭,並即順該河流而下至其與南徐河會流處 (約在東經九
十九度十八分四十二秒北緯二十二度四十四分十八秒) ;然後沿南
徐河下至此河與南卡江會流處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二十三分二十秒
北緯二十二度三十五分十秒) ,再沿南卡江下行至南段已定界一號
界樁。』
附送勘界委員會地圖一份,上述界線在該圖上以紅色線標明之。
茲應請
貴大使證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國政府與緬甸政府對於上述界
線代替光緒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兩國
在北京簽訂之中英續議緬甸條約附款第三條第三第四兩節所指之界
線,表示同意。相應照請
貴大使查照見復為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卡爾爵士閣下

王寵惠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年六月十八日
(二) 英大使卡爾爵士復王部長照會
接准本日
貴部長照會內開:
「案查貴大使前任曾於民國二十四年四月九日與彼時本部部長簽訂
換文,規定負有查明滇緬南段未定界責任之勘界委員會之任務大綱
,同日並簽訂包含附加諒解之換文在案。
共同勘界委員會嗣經正式成立,並依照任務大綱呈送報告於雙方政
府,該委員會查勘所得條約線之修改問題,亦經中國政府與大不列
顛及北愛爾蘭聯合國政府暨緬甸政府 (按即印度政府之繼承者) 依
照民國二十四年四月九日附加諒解之規定共同協商。
本部長茲特通知貴大使,中國政府同意將下列界線代替光緒二十三
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兩國在北京簽訂之中英
續議緬甸條約附款第三條第三第四兩節所敘述之界線:
『界線起自北段已定界九十七號界椿所在地,南怕河與南定河會流
處,溯南定河而上約三英里至邦威村鄰近一點,即南定河左岸河邊
山小上,曾經中英委員會於光緒二十五年 (一八九九年) 間壘立一
號石堆之處。界線即循此小山大致南行至戶板孟定間道路橫過此小
山處之二號石堆,以達來興山頂 (一三六六) 之三號石堆。界線繼
循南大河包括南來夏河 (又名恭猛河此河為南大河支流經過一天然
橋匯入該河) 流域與蠻卡河及小南滾河 (又名黑河) 流域之分水嶺
至二三六○山 (約在東經九十八度五十七分十四秒北緯二十三度二
十一分四十秒) 。界線由此沿南板河 (又名金河) 最近之支流而下
(其源在二三○三山之西約半英里) ,並循南板河至此河與大南滾
河會流處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零三十秒北緯二十三度十四分四十八
秒) 。界線即沿大南滾河而下,至該河與其左岸一支流交會處,約
在東經九十八度五十九分五十秒北緯二十三度十三分二十秒;然後
此線即溯該支流而上至其源頭,續向東南行達一山脊,沿此山脊而
至一九七○山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三分五十八秒北緯二十三度十分
四十二秒) ;再沿此山脊南行至一七七○山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三
分二十七秒北緯二十三度七分二十五秒) ,界線由此沿大南滾河與
南屯河流域之分水嶺大致向東行直至二一七九山之南約一英里與潞
湄二江分水嶺相遇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十分北緯二十三度六分二十
三秒) 。然後界線循潞湄二江分水嶺大致先東行至二一七八山之南
,再大致南行經二一四六山以達一九三○山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三
十四分北緯二十二度五十六分) 。界線由此沿南馬河流域與南卡藍
河 (又名庫杏河) 暨南卡鎬河 (又名南項河) 流域之分水嶺先向西
南繼向西最後向西北行至一五二三山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二十六分
四十三秒北緯二十二度五十六分四十三秒) ;繼順南卡鎬河最近之
支流而下,並沿此河行至其右岸與一支流交會處約在北緯二十二度
五十分五十二秒。界線即溯此支流向西與西南行至其源頭並越過以
二一八○山為最高峰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二十四分三十八秒北緯二
十二度四十八分三十七秒) 之山脊。經最直接路線至南洒克河最近
支流之源頭,並即順該河流而下至其與南徐河會流處 (約在東經九
十九度十八分四十二秒北緯二十二度四十四分十八秒) ;然後沿南
徐河下至此河與南卡江會流處 (約在東經九十九度二十三分二十秒
北緯二十二度三十五分十秒) ,再沿南卡江下行至南段已定界一號
界樁。』
附送勘界委員會地圖一份,上述界線在該圖上以紅色線標明之。
茲應請貴大使證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國政府與緬甸政府對於
上述界線代替光緒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
英兩國在北京簽訂之中英續議緬甸條約附款第三條第三第四兩節所
指之界線,表示同意。相應照請貴大使查照見復為荷。」
等由,准此。關於上述界線代替光緒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
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兩國在北京簽訂之中英續議緬甸條約附款第三
條第三第四兩節所指之界線,本大使證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
國政府為本身並代表緬甸政府表示同意。
相應照復即請
貴部長查照為荷。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閣下

卡 爾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年
六月十八日
西曆一九四一年
(三) 英大使卡爾爵士致王部長照會
關於滇緬南段界線之決定,貴我兩方經於本日簽訂換文在案,本大
使茲由緬閩政府授權通知
貴國政府。緬甸政府為表示善意起見,願意允許中國方面參加英國
行家在爐房山脊東面斜坡所經營之任何礦產企業,但在此類企業中
之中國投資不得超過每一企業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九。
上述區域,即附圖所示包括於紅線範圍以內者,其界線如下:
界線由二三○四山頂起,循山脊至爐房營盤山巔 (二○二五) ,再
循山脊至蠻相村,然後順山脊東南下行迄南一河相連處,復溯南一
河河流而上至二三○四山峰下之發源處以達三三○四山巔。相應照
請貴部長查照為荷。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敬意。
此致
中國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部長王閣下

卡 爾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年
六月十八日
西曆一九四一年
(四) 王部長復英大使卡爾爵士照會
逕復者: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內開:
『關於滇緬南段界線之決定,貴我兩方經於本日簽訂換文在案,本
大使茲由緬閩政府授權通知貴國政府,緬甸政府為表示善意起見,
願意允許中國方面參加英國行家在爐房山脊東面斜坡所經營之任何
礦產企業,但在此類企業中之中國投資不得超過每一企業資本總額
之百分之四十九。
上述區域,即附圖所示包括於紅線範圍以內者,其界線如下:
界線由二三○四山頂起,循山脊至爐房營盤山巔 (二○二五) ,再
循山脊至蠻相村,然後順山脊東南下行迄南一河相連處,復溯南一
河河流而上至二三○四山峰下之發源處以達三三○四山巔。
等由;准此。本部長茲請
貴大使轉達緬甸政府,中國政府對此種善意表示,至為欣感。相應
照復,即請
貴大使查照為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卡爾爵士閣下

王寵惠 (閣下)

中華民國三十年六月十八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