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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英會勘滇緬南段界務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24 年 04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24 年 04 月 09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四月九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汪兆銘與英國駐中華民 國全權大使賈德幹簽換;並於二十四年四月九日生效;三十九年二月二 十日,本界務換文因中英斷絕外交關係,而暫停實施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賈 為照會事:關於一九八七年二月四
日中英兩國在北京簽訂之中英續議緬甸條約附款第三條第三第四兩
節所指之滇緬邊境南段未定界問題,近經雙方磋商解決辦法在案,
本公使現特聲明:關於奉命調查該段未定界之勘界委員會之設立及
其職權一節,英國政府與印度政府接受下列之任務大綱:
(一)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方面與英國政府及印度政府方面,現因咸欲解
決久懸之滇緬南段邊界問題,並為妥協互讓之真正精神所激勵,
茲同意設立一共同勘界委員會,以委員五人組成之:由每方各派
二人,並由國際聯合會行政院主席選派中立委員一人。該中立委
員即為該委員會之委員長,如遇其他委員意見歧異其數相等時,
該中立委員有最後之票決權。
(二) 委員會之首項職責,應將一八九七年條約第三條第三第四兩節中
與未定界有關部分所規定之界線,實地查明,並繪於地圖之上。
委員會於解釋各關係政府向未獲得同一解釋之約文之際,對於上
述約文各段所規定及指明之各點,即關於交點、分水嶺、及文中
所載之各處地名,應予以相當之考慮。
(三) 委員會之第二職責如下:
如發生彼等認為基於互讓,對於約定界線應作局部修改之各項問
題,如原約第六條所指明者,委員會應根據彼等實地視察之情形
,報告各關係政府,留待考量。
(四) 中英兩方之委員,如認為必要時,得將彼等個人之見解,提供各
關係政府之考量。
本公使現請 貴部長證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亦可受上述之任務大綱
。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見復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汪。

賈德幹 (簽字)

西曆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
(二) 汪兼署部長復英公使賈德幹照會
大中華民國兼署外交部長汪 為照復事:接准本日
貴公使照會內開:
「關於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中英兩國在北京簽訂之中英續議緬甸條
約附款第三條第三第四兩節所指之滇緬邊境南段未定界問題,近經
雙方磋商解決辦法在案,本使現特聲明:關於奉命調查該段未定界
之勘界委員會之設立及其職權一節,英國政府與印度政府接受下列
之任務大綱:
(一)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方面與英國政府及印度政府方面,現因咸欲解
決久懸之滇緬南段邊界問題,並為妥協互讓之真正精神所激勵,
茲同意設立一共同勘界委員會,以委員五人組成之:由每方各派
二人,並由國際聯合會行政院主席選派中立委員一人。該中立委
員即為該委員會之委員長,如遇其他委員意見歧異其數相等時,
該中立委員有最後之票決權。
(二) 委員會之首項職責,應將一八九七年條約第三條第三第四兩節中
與未定界有關部分所規定之界線,實地查明,並繪於地圖之上。
委員會於解釋各關係政府向未獲得同一解釋之約文之際,對於上
述約文各段所規定及指明之各點,即關於交點、分水嶺、及文中
所載之各處地名,應予以相當之考慮。
(三) 委員會之第二職責如下:
如發生彼等認為基於互讓,對於約定界線應作局部修改之各項問
題,如原約第六條所指明者,委員會應根據彼等實地視察之情形
,報告各關係政府,留待考量。
(四) 中英兩方之委員,如認為必要時,得將彼等個人之見解,提供各
關係政府之考量。
本公使現請貴部長證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亦可受上述之任務大綱。
相應照請貴部長查照見復為荷。」
等因,准此。關於奉命調查滇緬邊境南段未定界之勘界委員會,本部
長聲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對於有關該委員會之設立及其職權,如上述
之任務大綱,亦可接受。相應照復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英國駐華特命全權公使賈德幹。

汪兆銘 (印)
大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四月九日
(三) 英公使賈德幹致汪兼署部長照會 (譯文)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賈 為照會事:關於調查滇緬南段未定
界勘委員會之設立與職權,本日貴我兩方所互換之文件,茲本公使
代表英國政府及印度政府證實貴我各政府對於建議解決該段未定界
之談判,另有下開之附加諒解。
依照委員會之報告書,或依照與本問題似有關聯之地形的、歷史的
、或政治的因素,關於任何修改問題,將來應由雙方以妥協互讓之
精神,進行磋商。為進行此項將來之談判起見,於必要時,即在南
京召集各關係政府代表,連同滇緬代表在內,開一會議。委員會報
告書之結論,及嗣後任何談判之結果,俱將規定於一新協定中。在
此項新協定訂立之前,各關係政府對於本段界務案,仍各保留其原
有之立場。
本公使現請 貴部長代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證實關於此項談判如上
之附加諒解。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見復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汪

賈德幹 (印)

西曆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
(四) 汪兼署部長復英公使賈德幹照會
大中華民國簽署外交部長汪 為照復事:案准本日
貴公使照會內開:「關於調查滇緬南段未定界勘委員會之設立與職
權,本日貴我兩方所互換之文件,茲本公使代表英國政府及印度政
府證實貴我各政府對於建議解決該段未定界之談判,另有下開之附
加諒解。
依照委員會之報告書,或依照與本問題似有關聯之地形的、歷史的
、或政治的因素,關於任何修改問題,將來應由雙方以妥協互讓之
精神,進行磋商。為進行此項將來之談判起見,於必要時,即在南
京召集各關係政府代表,連同滇緬代表在內,開一會議。委員會報
告書之結論,及嗣後任何談判之結果,俱將規定於一新協定中。在
此項新協定訂立之前,各關係政府對於本段界務案,仍各保留其原
有之立場。
本公使現請貴部長代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證實關於此項談判如上之
附加諒解。相應照請貴部長查照見復為荷。」
等因,准此。查上述諒解,本部長代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予以證
實。相應復照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英國駐華特命全權公使賈德幹。

汪兆銘 (印)

大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四月九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