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與法蘭西共和國
駐中華民國全權公使瑪德於南京簽訂;並於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大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因欲鞏固兩國間幸有之睦誼,並
為發展中國及越南商務關係起見,為此決定訂立新約,特派全權代表如左
: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正廷;
大法蘭西共和國大總統特派: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德;
兩全權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光緒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西曆一八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在
天津訂立之中法陸路通商章程,光緒十三年五月六日 (西曆一八
八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在北京訂立之續議商務專條,光緒十三年
五月三日 (西曆一八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在北京互換之關於
續議商務專條之換文,及光緒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西歷一八
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在北京訂立之商務專條附章一律廢止,終
止其效力。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曆一八八五年六月九日) ,在天津
訂立之中法新約內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內所載之各規定,亦
一概廢止。
第二條 廣西省之龍州城、雲南省之思茅城、河口城、蒙自城,繼續作為
中國及越南陸路邊境通商之地。
第三條 中國政府得在越南之河內或海防及西貢派駐領事,法國政府得繼
續在前條所使各地點派駐領事。
領事館、副領事館之領袖及代理館務人員,與其他服務領事館人
員,應由委派國之本國人民充任之,並不得經營工商業事務。
第四條 中國人民前往越南境內,及越南之法國人民前往中國境內,須持
有各本國主管官廳發給之護照,該項護照,應由到達國領事署,
或到達國指派簽證護照之其他官員予以簽證。
關於 (一) 護照, (二) 內地通行證及出境簽發證制度, (三)
中國人民進出越南,及越南之法國人民,進出雲南、廣西、廣東
三省之一切應備手續,包含證明身分之手續在內,兩締約國約定
,依照各本國法律章程,互相給予最惠國之待遇。
對於兩國邊境居民,因工作或事務關係,須在彼此鄰邊境內,暫
時居留,或時常往來者,發給臨時通行證,或永久通行證之制度
,無所變更。
第五條 在越南之中國人民,及在上載中國各地點之法國人民,應享有居
住、遊歷及經營工商業之權利。凡依照越南或中國之現行章程法
律,所給予各該人民行使此種權利之待遇,不得較遜於任何他國
人民所享受之待遇。
在越南之中國人民,及在上載中國各地點之法國人民,其所納之
稅捐,或其他稅項,不得異於或高於最惠國人民所完納者。
第六條 凡自中國任何口岸出口之中國貨物,取道東京,直接運往雲南、
廣西、廣東三省,或持有直接提貨單者,應享受優越待遇,普通
稅則內之通過稅不適用之。
上項貨物,僅照值百抽一納稅。
其自雲南、廣西、廣東三省出口之中國貨物,取道東京,運往任
何指明地點時,亦應享受優越待遇,普通稅則內之通過稅不適用
之。
凡各種礦產、錫塊、生皮,以及本專約甲種附表內現在或將來載
明之各種貨物,皆應享有完全免稅之權利,其他各種貨物,均照
值百抽一納稅。
凡中國政府所裝運之一切軍用物品,以及軍械、軍火通過東京境
內時,均應免稅任何稅捐。
越南船隻,除軍艦及裝運軍隊、軍械及軍火各船隻外,得取道聯
絡諒山與龍州及高平之松吉江及高平河,在諒山及高平之間來往
航駛。
該項船隻,及其所載貨物,通過中國國境者,於入境時,得免納
任何稅捐。
第七條 兩締約國政府互相約定,在越南及雲南、廣西、廣東三省,不得
設立同時不適用於其他各國之進出口及通過之禁令及限制。
但關於國防、民食、保護美術上及科學上之出產品、預防人類及
動物傳染病、保護收穫、國家專利、以及維持善良風俗等事,兩
國政府對於彼此輸入或輸出之貨物,得設立進出口或通過之禁令
或限制;但以須有絕對之必要,並對於在同樣情形下之各國,一
律適用者為限。
第八條 中國政府在雲南、廣西、廣東三省,法國政府在越南境內,不得
以任何藉口,對於法國或中國人民彼此輸入輸出之貨物,徵收較
高或異於其本國人民,或任何他國人民所應納之消費或內地稅。
第九條 凡在中國犯重罪或輕罪,或經告發犯重罪或輕罪,而逃入越南境
內之中國人民,及在越南犯重罪或輕罪,或經告發犯重罪或輕罪
,而逃入中國領土內之法國人民,經有關係長官證明罪狀,向對
方官廳要求時,應予查緝、逮捕、引渡,但依照國際慣例不引渡
者,不在此限。
第一○條 本專約以五年為期,期滿前六個月,兩締約國之任何一方,得
通知對方,將本專約修改或廢止之。如在上載期間內,雙方未
經通知修改或廢止,則本專約繼續有效。但上述五年期滿後,
兩締約國之任何一方,得隨時通知修改或廢止,自通知之日起
一年後,本專約即行失效。
本專約及其附屬文件,應及早批准,批准文件,在巴黎互換。
本專約及其附屬文件,應在越南公布,自互換批准文件之日起
,兩個月後,即在越南及雲南、廣西、廣東三省同時發生效力
。
第一一條 本專約用中法文繕寫,該兩種約文詳經校閱。
為此兩全權代表,將本專約兩份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大中華民國十九年、西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訂於南京
王正廷 (印)
瑪 德 (印)
附件一
甲 法公使瑪德致王部長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 為照會事:關於本日簽訂之中
法專約第八條,茲本公使特向
貴部長聲明,為發展中國及越南商務起見,凡來自雲南、廣西、廣東
,經本照會甲種附表內載明之中國貨物,及經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中法關稅條約附表內載明之中國貨物,運往越南境內,或直接運
往,或持有直接提貨單者,均按照最低稅率納稅。
上載中國貨物,享受該項稅率之時期,以中國對於本照會乙種附表內
所載之法國及越南各貨物,由越南出口,或直接運往雲南、廣西、廣
東三省,或持有直接提貨單者,並未將一九二九年中國國定稅則之稅
率,予以增高之時期為度。
相應照會
貴部長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
瑪 德 (印)
西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
乙 王部長復法公使瑪德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為照復事:接准
貴公使本日照開:「關於本日簽訂之中法專約第八條,茲本公使特向
貴部長聲明,為發展中國及越南商務起見,凡來自雲南、廣西、廣東
,經本照會甲種附表內載明之中國貨物,及經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中法關稅條約附表內載明之中國貨物,運往越南境內,或直接運
往,或持有直接提貨單者,均按照最低稅率納稅。
「上載中國貨物,享受該項稅率之時期,以中國對於本照會乙種附表
內所載之法國及越南各貨物,由越南出口,或直接運往雲南、廣西、
廣東三省,或持有直接提貨單者,並未將一九二九年中國國定稅則之
稅率,予以增高之時期為度。」
等由。本部長對此,與
貴公使完全同意。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
王正廷 (印)
大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二
甲 法公使瑪德致王部長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 為照會事:關於本日簽訂之中
法專約第五條,茲本公使特向貴部長保證,在越南之中國人民,關於
法制、管轄及民事、刑事、稅務,以及其他各項之訴訟程序,應享有
與給予任何他國人民之同樣待遇相同。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
瑪 德 (印)
乙 王部長復法公使瑪德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為照復事:接准
貴公使本日照開:「關於本日簽訂之中法專約第五條,茲本公使特向
貴部長保證,在越南之中國人民,關於法制、管轄及民事、刑事、稅
務,以及其他各項之訴訟程序,應享有與給予任何他國人民之同樣待
遇相同。」等由。本部長業經閱悉。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
王正廷 (印)
大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三
甲 法公使瑪德致王部長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 為照會事:關於本日簽訂之中
法專約第五條,茲本公使特向
貴部長聲明,本國政府對於該條所載之規定,並不視為得以阻止其向
中國人民徵收其在越南行使歷來享有之特殊權利之有關係稅款。相應
照請
貴部長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
瑪 德 (印)
西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
乙 王部長復法公使瑪德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為照復事:接准
貴公使本日照開:「向中國人民徵收其在越南行使歷來享有特殊權利
之有關係稅款。」等由。本部長對此表示同意。惟以此種稅款,在越
南享有與中國人民同樣特權之任何其他各國人民,亦應一律繳納者為
同意之條件。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
王正廷 (印)
大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四
甲 王部長致法公使瑪德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為照會事:關於本日簽訂之中法專約
第二條及第三條,本部長特向
貴公使聲明,關於僑居昆明市、南寧市與東興城之法國人民,其現狀
暫予維持,法國政府並得在上述城市,繼續派駐領事。
至於在上述地點內法國人民依照現行法律章程,租賃不動產一節,本
部長允予採取適當辦法,公佈章程,俾得訂立租賃契約,其年限與中
國自開商埠中制度最優之通行規章所規定之租賃契約之年限相同,此
項章程,應與本專約同時公佈實行。相應照請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
王正廷 (印)
大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乙 法公使瑪德復王部長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 為
照復事: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開:「關於本日簽訂之中法專約第二條及第三條,本部
長特向 貴公使聲明,關於僑居昆明市、南寧市與東興城之法國人民
,其現狀暫予維持,法國政府並得在上述城市,繼續派駐領事。
「至於在上述地點內,法國人民依照現行法律章程,租賃不動產一節
,本部長允予採取適當辦法,公佈章程,俾得訂立租賃契約,其年限
與中國自開商埠中制度最優之通行規章所規定之租賃契約之年限相同
,此項章程,應與本專約同時公佈實行。」等由。本公使業經閱悉。
相應照復
貴部長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
瑪 德 (印)
西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五
甲 王部長致法公使瑪德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為照會事:查一九○三年十月二十九
日所訂之中法滇越鐵路合同,一九一○年三月十五日所訂之巡警章程
,及一九一四年九月七日、一九一五年四月七日、一九二五年六月十
八日所訂補充巡警章程之軍事運輸章程,茲本部長特向
貴公使提議,將各該項章程合同內之某某各項規定,經有關係方面同
意後,予以適宜之修正,此為便利各該項章程合同之實施起見,其關
於各該項章程合同之效力,不作為討論之問題。
本部長爰提議由
貴我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一人,在中法規定越南及中國邊省關係專約
實行後三個月內,開始關於本問題之會商,雙方代表所議協定草案,
在實行有效以前,應呈由
貴我兩國政府予以核准。相應照請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
王正廷 (印)
大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乙 法公使瑪德復王部長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 為照復事: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開:「查一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訂之中法滇越鐵路
合同,一九一○年三月十五日所訂之巡警章程,及一九一四年九月七
日、一九一五年四月七日、一九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所訂補充巡警章程
之軍事運輸章程,茲本部長特向貴公使提議,將各該項章程合同內之
某某各項規定,經有關係方面同意後,予以適宜之修正,此為便利各
該項章程合同之實施起見,其關於各該項章程合同之效力,不作為討
論之問題。
「本部長爰提議由貴我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一人,在中法規定越南及
中國邊省關係專約實行後三個月內,開始關於本問題之會商,雙方代
表所議協定草案,在實行有效以前,應呈由 貴我兩國政府予以核准
。」等由。本公使對於來照所稱各節,表示同意。相應復照
貴部長查為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
瑪 德 (印)
西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六
甲 王部長致法公使瑪德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為照會事:關於規定越南及中國沿邊
三省間之有線及無線電訊現行制度之各專約,及其他各項章程合同,
茲本部長特向 貴公使提議,將各該項專約章程合同內之某某各項規
定,經有關係方面同意後,予以適宜之修正,此為關於細目上之修改
,僅以便利上述各文件之實施為目的,其關於上述各文件之效力,不
作為討論之問題。
本部長爰提議由
貴我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一人,在中法規定越南及中國邊省關係專約
實行後三個月內,開始關於本問題之會商,雙方代表所議協定草案,
在實行有效以前,應呈由
貴我兩國政府予以核准。相應照請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
王正廷 (印)
大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乙 法公使瑪德復王部長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 為照復事: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開:「關於規定越南及中國治邊三省間之有線及無線電
訊現行制度之各專約,及其他各項章程合同,茲本部長特向貴公使提
議,將各該項專約章程合同內之某某各項規定,經有關係方面同意後
,予以適宜之修正,此為關於細目上之修改,僅以便利上述各文件之
實施為目的,其關於上述各文件之效力,不作為討論之問題。
本部長爰提議由貴我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一人,在中法規定越南及中
國邊省關係專約實行後三個月內,開始關於本問題之會商,雙方代表
所議協定草案,在實行有效以前,應呈由 貴我兩國政府予以核准。
」等由。本公使對於來照所稱各節,表示同意。相應復照
貴部長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
瑪 德 (印)
西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七
甲 法公使瑪德致王部長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全權公使瑪 為照會事:關於中國人民在越南所
處地位問題,當
貴部長與本公使迭次交換意見時,貴部長曾要求本公使說明法國政府
對於此事之態度,茲本公使特向
貴部長再行聲明,本國政府對於現在中國人民在越南境內所享之各種
特權,並無取消之意思。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
瑪德 (印)
西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
乙 王部長復法公使瑪德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為照復事:接准
貴公使本日照開:「關於中國人民在越南所處地位問題,當貴部長與
本公使迭次交換意見時,貴部長曾要求本公使說明法國政府對於此事
之態度,茲本公使特向貴部長再行聲明,本國政府對於現在中國人民
在越南境內所享之各種特權,並無取消之意思。」等由。本部長業經
閱悉。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
王正廷 (印)
大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