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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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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兼任之,餘就本部高級職員中派兼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部高級職員派兼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3 條
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審計長就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第 4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