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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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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事管理人員會報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銓敘部為進行人事制度,改進人事業務,提高人事行政效率,特訂定
本辦法。
 
二、全國人事會報:每年舉行一次,由銓敘部主持,出席人員由銓敘部指
定之。
 
三、地方機關人事會報:分左列兩種:
甲、省 (市) 人事會報:每年舉行一次。
乙、縣 (市) 人事會報:每六個月舉行一次。
前項人事會報,由各該地方最高機構主持,出席人員由主持機構指定
之,前得邀請所在地方有關機關人事人員參加。
 
四、專業機關人事會報:年年舉行一次,由該業務系統最高主管機關人事
機構主持,出席人員由主持機構指定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事人員
參加。
 
五、中央、省 (市) 及專業機關人事會報,應將議程檢送銓敘部備查;銓
敘部於必要時派員列席。
 
六、各種人事會報,均得視實際需要臨時召集之。
 
七、會報時應出席之人事主管人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向主持會報機
關 (構) 請假,並委託代理人出席。
 
八、會報事項如左:
甲、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事業務之狀況。
乙、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事規章之增修或廢止。
丙、對於人事制度及人事業務之革新意見。
丁、有關人事行政之專題研究報告。
戊、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之重要事項。
 
九、各種人事會報之會報結論 涉及全國性者,應函送銓敘部。
 
十、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人事會報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