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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人事管理機構辦事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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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則依人事管理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人事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處理該管事務。
第 3 條
人事主管人員,得出席所在機關有關其職掌之各種會議。
第 4 條
人事處、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辦理人事行政事項,涉及對外者,依所在
機關行政系統與程序,以所在機關名義行之。
第 5 條
人事主管人員,對於所在機關人事管理之改進,得建議於所在機關長官及
銓敘部採擇施行。
第 6 條
各級人事機構應每三個月繕具工作報告,呈送主管機關查核。
第 7 條
各級人事機構辦事細則,均由各該機構擬訂,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