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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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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月俸。
二、入棺土葬者,補助五個月月俸。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