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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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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置顧問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擔任。
第 3 條
本會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4 條
顧問應列席本會委員會議,並出席本會召開之顧問會議。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