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8:53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指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內定有職
務者而言。交通行政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時,以經銓敘
機關審定官等及職等,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職責
程序確屬相當者為限。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其相當等別考試之
相當類科及格之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其考試及格資格比
照左列規定審定資位: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以上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級
資位。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員級資位。
三、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佐級資位。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定資位,並依
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起敘。
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薪
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人員,須具有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升資甄審合格資格。
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年資之對照,依後附「交通事業人員與
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至年終考成時,不滿一年者,得以轉
任前經審定相當該資位之職務合併計算,予以考成。
轉任人員於送請辦理任用審查時,應提出考試及證書或升資甄審合格證書
及有關證件。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之規定。
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後轉任人員,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後,得依本辦法規申請復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