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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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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0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依本規則行之。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持有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核發身分證明之人員,經
專案安置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占編制內職缺,而未具法定
任用資格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參加本考試。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四等,其應考資
格如左:
一、現派為相當簡任職人員,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派為相當薦任職人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三、現派為相當中級委任職以上人員,得應中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四、現派為相當初級委任職人員,得應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本考試以筆試、口試、實地考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行之。
一、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口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辦理。
二、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
辦理。
口試辦法如附件 (一) 、 (二) 之規定。
本考試筆試科目,簡任任用資格考試普通科目一科、專業科目二科;薦任
、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普通科目一科、專業科目一科。筆試
科目表如附件 (三) 、 (四) 、 (五) 、 (六) 。
本考試成績計算,依左列百分比分別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一、簡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服務成績審查占百分之三十。
二、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實
地考試成績併入筆試成績平均計算) ,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服務成績
以報考前最近三年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三年,逾二年者,以二年
考核成績平均計算;服務未滿二年者,以一年考核成績算。服務未滿一年
者,其總成績之計算,除簡任任用資格改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
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外,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均以筆
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服務成績考核僅列等第未計積分者,相當一 (或甲) 等以八十五分列
計,相當二 (或乙) 等以七十九分列計,相當三 (或丙) 等以六十九分列
計。
本考試簡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簡任職之任用資格;薦任
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薦任職之任用資格;中級委任任用資
格及格者,取得相當中級委任職以上之任用資格;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委任職之任用資格。未通過考試者,得繼續任原職
至其離職為止。
舉行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應將典試情形送由考選部連同試務辦理經過
及關係文件,轉報考試院備案,並發給及格證書。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