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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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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左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體發育不全或有嚴重畸形,致無勝任能力者。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癒者。
三、精神異常者。
四、患有梅毒未經有效治療者。
五、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或傳染性痲瘋病者。
六、高度視力障礙或高度聽力損失或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無勝任
能力者。
體格檢查表,由考選部定之。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