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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5/10/07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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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驗式試題計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為校正試題難度不等所發生之偏差,並使各科分數可以互相比較,各科測 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得依本辦法規定,換算為標準分數。
各科測驗式試題,均以應考人之答對題數為原始分數。
原始分數得以校正猜測公式校正之,其公式如下: S=R- (W/N-1) S表示校正後之原始分數 R表示答對題數 W表示答錯題數,但不包括未作答之題數 N表示試題之選項數
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換算為標準分數時,可依考試性質,採用下列 公式之一: __ 一、T=X-X/ (SD/10) +50  T表示標準分數 X表示原始分數 __ X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__ 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__ 二、H=X-X/ (SD/14) +50 H表示標準分數 X表示原始分數 __ X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__ 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__ 三、ME=X-X/ (SD/20) +50 ME表示標準分數 X表示原始分數 __  X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__ 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檢定考試,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 分之六十時,得換算為T標準分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達六十分以 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二十四時,得換算為H標準分數;其原始分數, 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視需要換算為ME標準 分數。 其他各種考試,必要時,經典 (主) 試委員長之同意,得比照換算為T標 準分數或H標準分數。 各種考試及檢覈筆試,應考人數不足二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換算。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科目全部採用測驗式試題時,各類科原始分 數總平均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降低其及 格標準,錄取至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一,但總平均成績低於五 十分者,或有一科目成績低於廿五分者,仍不予錄取。
用電子計算機或人工評閱測驗式試卷時,均應遵守百分法之計分範圍。
用人工評閱測驗式試卷時,其原始分數或標準分數,應以本國大寫數字記 載於卷首,並由閱卷委員簽名或蓋章。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