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8 13: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考試時遇有空襲警報處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考試時遇有空襲警報發生,其試務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第 2 條
各科試題發出後,如發生空襲警報,試卷應立即全部收回,其考試時間不
足二分之一者,全部另予補考,已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再補考。
第 3 條
前條已超過考試時間二分之一之試卷,應另予標記,以備閱卷給分之參考
。
第 4 條
補考應於全部科目依照日程考畢後定期舉行。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