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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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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簽署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行政院第 3464 次院會核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40144081 號函送立 法院備查 本協議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為保障海峽兩岸民用航空飛航安全與維護公眾利益,促進民用航空發展,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
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原則與目標
雙方同意本著保障飛航安全與平等互惠原則,在專業務實的基礎上,
加強飛航安全與適航業務交流與合作,共同推動建立兩岸飛航安全與
適航監理機制,增進兩岸民用航空發展。
二、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開展海峽兩岸民用航空飛航安全與適航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
(一)規範領域
參照航空慣例加強合作,建立兩岸飛航標準與適航業務交流合作平
臺,積極推動飛航標準與適航管理合作。
(二)監理機制
建立兩岸飛航標準與適航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飛航標準與適航
有效監理。
(三)證照管理
就兩岸航空機構、航空產品及航空人員等證照管理有關事宜,作出
具體安排。
(四)專業認可
就飛航標準與適航有關專業認可事項,作出具體安排。
(五)訊息交換與通報
加強上述合作領域相關訊息交換與通報。
(六)其它合作事項
三、合作形式
雙方同意就前述交流與合作領域採取如下措施:
(一)成立專業工作小組,共同商定具體實施計畫,並可根據需要形成相
關領域的合作文件。
(二)以技術合作、專家會議、訊息交流、人員互訪及業務培訓等方式,
開展兩岸飛航標準與適航的交流與合作。
(三)指定專業工作小組聯絡人負責相關領域業務的日常聯絡及工作方案
的實施。
四、相互協助
雙方同意對執行本協議的相關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五、通報事項
雙方同意建立聯繫與通報機制,及時通報意外事件訊息,相互提供一
切及時和必要的協助,共同保障航空運輸及旅客人身財產安全。
六、緊急事件處理
雙方同意建立意外突發事件協調處理機制,及時通報,快速核查,緊
急磋商,並相互提供協助。
七、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訊息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八、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
協會聯繫。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
應於請求提出後 30 個工作日內舉行。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有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
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八月二十五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
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林中森 會長 陳德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