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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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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七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 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 1030003968 號函 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經雙方磋商,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客運航點及班次:
(一)大陸不需要協調起降時間帶的二十二個客運航點,每方每週共計增
加七十二個往返航班。
(二)至今已營運二個日曆月(含)以上的不定期旅遊包機按照每方每週
七個往返航班轉為定期航班,並保留每月三十個往返航班不定期旅
遊包機額度。
(三)總班次由每週六百七十個往返航班增為每週八百二十八個往返航班
,每方每週增加七十九個往返航班。
二、季節性旅遊包機
台灣方面航點除馬公、花蓮、台東、嘉義及台南外,增加台中包機航
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