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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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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一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 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900065864 號 函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經雙方磋商,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開通臺北松山-上海虹橋航線
雙方同意開通臺北松山-上海虹橋定期航班,每方可指定二至三家航
空公司每週營運十四班。雙方同意時間帶予以特別安排。
二、客運航點及班次
(一)雙方同意增加上海虹橋、石家莊兩個客運航點,上海虹橋限定與臺
北松山對飛。
(二)總班次各方每週增加五十班,其中臺北松山-上海虹橋十四班,北
京及深圳各增四班,其餘新增二十八班中,二十班須用於廈門及/
或福州航點。
三、貨運航班及班次
(一)雙方同意增加南京、廈門、福州、重慶等四個貨運航點。
(二)每週總班次各方增加十班,其中新航點各二班,上海、廣州各增一
班。
四、不定期旅遊包機
雙方同意各方航空公司可在每個日曆月二十班額度內飛航花蓮、台東
、台中及馬公之不定期旅遊包機,當月未使用之班次,不得留至次月
使用。日後可視實際需要,透過兩岸航空主管部門聯繫管道溝通調整

五、購艙及代號共享
(一)雙方同意兩岸航空公司在其營運的航線上可與同一方或對方具該航
線營運權的航空公司簽署商業合作協議,進行購艙或代號共享等商
業合作。該商業合作協議須經兩岸航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二)代號共享的航班僅計算營運方的班次。
六、濕租飛機
雙方同意同一方航空公司間可相互濕租飛機,並依各方規定管理。
七、在「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附件中「其他事宜」條款內增補:
雙方同意排定每週固定日期及時間往返臺灣六個客運包機航點的航線
以定期航班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