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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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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簽署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第 3097 次會議予以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87176B 號函予 以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87176 號函送立 法院備查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認為,近年來兩岸節日包機
、緊急醫療包機、人道包機及專案貨運包機相繼開通,促進了兩岸人民往
來和經濟交流。為儘早實現兩岸直接通航,雙方就開通兩岸客運包機和貨
運包機等事宜,經平等協商,形成會談紀要如下:
一、承運人。雙方同意在航班總量相等的情形下,各自指定包機承運人,
並事先知會對方。
二、搭載對象。雙方同意凡持有效旅行證件往返兩岸的旅客均可搭乘客運
包機。
三、飛行航路。雙方同意儘快協商開通兩岸直達航路和建立雙方空管方面
的直接交接程序。在直達航路開通前,包機航路得暫時繞經香港飛航
(行)情報區。
四、通關便利。雙方同意簡化客、貨通關手續,為旅客及機組人員提供便
利。
五、保稅措施。雙方同意對承運人租用機場公共保稅倉庫儲備飛機維修配
件,提供便利並予以保稅監管。
六、互設機構。雙方同意包機承運人得在對方航點設立辦事機構。在本紀
要簽署後,大陸包機承運人即可派出員工駐台,辦理有關事務,設立
辦事機構籌備處。台灣方面同意大陸承運人於六個月內設立辦事機構

七、輔助安排。雙方同意有關地面代理、銷售途徑、票款結算、航空器及
機組證照證明與檢查、機務及飛行前安全檢查、檢驗檢疫等事宜,比
照節日包機做法處理。如遇飛行安全、急難救助等特殊情況,雙方同
意以個案方式協商處理,並提供必要協助。
八、申請程序。包機承運人按照各方規範逐月申請飛行班次,每次飛行前
十五日提出申請。
九、准用事項。雙方同意節日包機、緊急醫療包機等仍暫按雙方已經公佈
的框架性安排執行,並得准用本紀要搭載對象等條款。
十、貨運事宜。雙方同意在週末客運包機實施後三個月內就兩岸貨運包機
進行協商,並儘速達成共識付諸實施。
十一、定期航班。雙方同意儘快就開通兩岸定期直達航班進行協商,以實
現兩岸人民的共同願望、增進兩岸人民的福祉。
十二、聯繫機制。本會談紀要議定事項,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
與海峽兩岸航空運輸交流委員會相互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
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十三、簽署生效。本會談紀要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紀要的附件
與本紀要具有同等效力。

本會談紀要於六月十三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週末包機時段、航點及班次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會長
江丙坤 陳雲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