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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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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第 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