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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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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委託加工出版品出口輔導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促進國內出版、印刷及有聲出版品錄製事業之發展,鼓勵其技術升級並
便利輸出,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加工出版品包括新聞紙、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
加工出版品出口,應檢附國外委託人授權文件,連同加工出版品樣本向行
政院新聞局申請核准,並悉數運交原委託廠商,不得在國內出售散佈流傳

前項加工出版品如屬有聲出版品,其授權文件應經官方或當地合法公證機
構公證或由經政府核准成立之國際性相關著作權人組織查證。但加工有聲
出版品附鑄來源辨識碼者,不在此限。
臺灣地區廠商接受委託加工大陸地區出版品,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