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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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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核發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十一之同意文件(以下簡稱個案同意)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二萬元。
事業申請展延個案同意期限、補發個案同意文件或變更個案同意文件之事業名稱及負責人,而未變更原檢驗之產品及包裝者,免繳納審查費。
本標準所規定之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