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封存核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事業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執行計畫或試驗計畫。
四、封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或相關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意向書等文件;設置於海域土地,無地籍登記,且無須依規定申請海域土地開發同意之情形者,免附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但應檢具地政機關查復無地籍資料之證明文件替代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
五、屬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揭示之應查範圍者,應附最近一年內查復文件或逕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之查復文件。
六、封存場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檢附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或其主要股東提出足資證明具有投入不低於總投資額百分之十五股東權益資金能力之文件。但申請案屬試驗計畫者,申請人或其主要股東應提出足資證明具有投入不低於總投資額百分之十股東權益資金能力之文件。
八、事業或受其委託執行封存之事業具二氧化碳運輸、地質探勘與封存潛能評估之專業技術及經驗之證明文件。
九、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十、封存及封井後監測之財務保證文件及環境損害責任保險規劃。
十一、同意探勘文件。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既有試驗計畫之事業申請封存核准,得免予檢具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文件;第九款文件並得以既有試驗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文件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