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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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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高環境品質,諮詣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意見,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環境保護政策、方案及措施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公害防治及環境品質標準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環境保護科技研究發展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環境品質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或由委員互選之。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兼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5 條
本會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署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第 7 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