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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費收費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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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依其審查程序訂定收費項目如下:
一、申請及資格審查費。
二、書面實質審查費。
三、實地評鑑費。
四、評鑑結果審議費。
五、證書費。
第 3 條
申請及資格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前項費用於申請認證時繳交。
第 4 條
書面實質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前項費用於申請及資格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第 5 條
實地評鑑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前項費用於書面實質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實地評鑑之學科或術科測驗場地不同者,應依不同場地繳交第一項實地評鑑費。
第 6 條
評鑑結果審議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前項費用於實地評鑑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第 7 條
證書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四百元。換發或補發證書者,亦同。
前項費用於評鑑結果審議合格或同意換發、補發證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第 8 條
認證審查須再次辦理申請及資格審查、書面實質審查、實地評鑑或評鑑結果審議者,應依再次辦理之項目及其次數繳交費用。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