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9:17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等業務,促進地區勞動力發展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分署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 一般及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服務。
二、 受理資遣通報及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職業輔導、就業諮詢、創業協助及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三、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宣導及推廣、資源整合、開發、運籌及績效評鑑。
四、 區域就業市場、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供需資訊之蒐集、分析、發布及宣導。
五、 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
六、 職業訓練計畫與措施之推動、合作辦理職業訓練及海外合作職業訓練。
七、 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教學方法之開發及推廣。
八、 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選手培訓工作之推動。
九、 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等就業服務。
十、 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等事項。
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