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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試驗改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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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委託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第 3 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第 4 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5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