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8 04: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移充事業資金,其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原有會員繳納股金名冊改為會員繳納事業資金名冊。
第 4 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得申請退還;同戶其他人申請入會時,得申請繼承或移轉。
第 5 條
前條事業資金之退還,應以原繳金額為限。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