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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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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 4 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關人員。
第 5 條
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及建議事項,交由原承辦機關分別辦理。
第 6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 7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