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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附檔:
附表一 畜牧場主要設施表.PDF
附表二 家畜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表.PDF
附表三 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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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一。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興建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畜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二。
二、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三。
第 4 條
家禽畜牧場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
一、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
二、禽舍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禽舍內。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