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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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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