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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試驗改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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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