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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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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編制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農業部漁業署為辦理漁業廣播業務,特設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節目與新聞之規劃、製播及管理。
二、農漁業政策、生產與生態教育活動及公共服務之推播。
三、海上氣象、航行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之廣播。
四、海上作業漁船之漁業通訊服務。
五、傳播、漁業通訊系統與電機設備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
六、其他有關農漁業廣播宣導事項。
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 4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