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加速漁業發展,培養漁業幹部船員,依據漁業法第五
十七條之規定,特設置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漁船幹部訓練事項。
二 關於漁船船員訓練事項。
三 關於漁業建教合作訓練事項。
四 關於漁業幹部船員訓練方法課程及教材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 關於輔助漁場調查開發事項。
六 其他有關漁業訓練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置祕書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本中心置組長、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組員、辦事員,並得酌用
雇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業務。
本中心設訓練船,其工作人員之進用及管理規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