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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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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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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 3 條
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六、洗手設施。
第 4 條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