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名為代理主席。
本會會議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由機關(構)代表出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受委任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辦理諮詢或爭議處理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機構代表、法人、團體代表,及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或以書面方式,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