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以下併稱申請者),為執行法定職務,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保險人提出:
一、法律依據。
二、利用事由及目的。
三、所需健保資料種類及內容。
四、健保資料提供方式。
五、健保資料利用期間。
六、健保資料利用之目的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時之處理。
七、健保資料使用紀錄及保密之方式。
八、其他保險人指定事項。
前項內容之說明,申請者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經保險人同意後,免予載明。
第一項申請資料屬非特定個人健保資料者,應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檢附使用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