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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益彩券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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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益彩券盈餘每月應提撥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比例,依財政部公益
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3 條
前條應提撥之金額,由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自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
戶撥付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