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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裁處罰鍰基準.PDF
附表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裁處罰鍰基準.PDF
附表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裁處罰鍰基準.PDF
附表四: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裁處罰鍰基準.PDF
附表五: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裁處罰鍰基準.PDF
附表六: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四項裁處罰鍰基準.PDF
附表七:經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裁處罰鍰基準.PDF
附表八: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裁處罰鍰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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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罰鍰之裁罰。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一。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三。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四。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五。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七。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八。
第 7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裁處罰鍰案件之違規事實及額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小組為之。
第 8 條
裁罰時,違法行為數之認定,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辦理。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