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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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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食品加工用之二氧化碳規格如下:
┌────┬───────────────┐
│分子式 │CO2 │
├────┼───────────────┤
│分子量 │44.01 │
├────┼───────────────┤
│來源 │係來自發酵法生產者 │
├────┼───────────────┤
│含量 │CO2 99.5%(v∕v)以上 │
├────┼───────────────┤
│性狀 │無色、無臭氣體 │
├────┼───────────────┤
│鑑別 │本品加入氫氧化鈣試液,則產生白│
│ │色沉澱。取此沉澱加入醋酸則產生│
│ │氣泡,沉澱溶解。 │
├────┼───────────────┤
│游離酸 │取經煮沸後冷卻之水 50 ml,於 │
│ │Nessler 試管中, 經由出口內徑 1│
│ │mm 之導管,通入本品 1,000 ml │
│ │至試管底部 2mm 高度處,再加入│
│ │甲基橙溶液 0.1 ml ,則呈現之紅│
│ │色比對照液(以 0.01N 鹽酸 1 │
│ │ml 取代本品)之紅色淺。 │
├────┼───────────────┤
│磷化氫、│取硝酸銀銨試液 25 ml 及氨試液│
│硫化氫及│3 ml 於 Nessler 試管中,依上│
│還原性有│項所述方法在遮光處通入本品 1,0│
│機物 │00 ml ,則溶液不呈現褐色。 │
├────┼───────────────┤
│一氧化碳│以氣體層析用計量管或注射器,取│
│ │本品 5 ml 依下列條件作氣體層析│
│ │試驗,則層析圖上不出現一氧化碳│
│ │的尖峰(peak)。 │
├────┼───────────────┤
│氣體層析│1.管柱充填劑:297 ~ 500 μ m │
│條件 │ 氣體層析用沸石(zeo lite)。│
│ │2.管柱:內徑 3 ~ 4 mm,長 1 │
│ │ ~ 3m 之玻璃管。 │
│ │3.管柱溫度:40℃左右之恆溫。 │
│ │4.載子氣體及其流速:氫氣或氦氣│
│ │ ,每分鐘 30 ~ 80 ml 間之固 │
│ │ 定流量。 │
│ │5.檢出器:熱導度( TCD)型檢出│
│ │ 器。導入含有 0.02 %( v/v)│
│ │ 氮氣之氫氣或氦氣 4 ml 時,在│
│ │ 記錄紙上所呈現之尖峰高度應在│
│ │ 總高度之 50 %以上。 │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