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19: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蛋類衛生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蛋類之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重金屬│ 限量標準 │
├───┼───────┤
│ 鉛 │0.3ppm 以下 │
├───┼───────┤
│ 銅 │5ppm 以下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