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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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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營養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
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之執照費。
第 3 條
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及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其執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