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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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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96.12.21訂定)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 項目│ │ │ │ │
│ │ 生菌數 │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 │揮發性鹽基態氮│
│ │(CFU/g) │(MPN/g) │(MPN/g) │(mg/100 g) │
│類別 │ │ │ │ │
├───┼─────┼─────┼─────┼───────┤
│生食用│ 5 │ 3 │ │ │
│魚介類│10 以下 │10 以下 │ 陰性 │ 15 以下 │
├───┼─────┼─────┼─────┼───────┤
│生食用│ │ 3 │ │ │
│水果類│ │10 以下 │10 以下 │ - │
├───┼─────┼─────┼─────┼───────┤
│生食用│ │ 3 │ │ │
│蔬菜類│ │10 以下 │10 以下 │ - │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