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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5/11/07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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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向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變更、展延或試驗計畫者,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再利用許可申請,新臺幣十三萬三千元。
二、再利用許可變更,新臺幣九萬二千元。
三、再利用許可展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四、再利用試驗計畫,新臺幣七萬六千元。
申請者應於申請之同時繳納審查費。未繳納者,本部不予受理。
前項規定於案件經本部審查決定駁回後,如申請者再為申請,亦適用之。
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保留。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