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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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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車裝備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
 
三、一般救護車應有下列之裝備:
(一) 氧氣組:攜帶式及固定式各一組。攜帶式,應含給氧器之配件,其
氧氣筒容量,應大於四○○毫升;固定式,應含流量計及潮濕瓶等
配件,其氧氣筒容量,應大於一○○○毫升。
(二) 氧氣鼻管一組。
(三) 氧氣面罩:大人及兒童型各一組。
(四) 抽吸導管:六號抽吸導管及十四號抽吸導管各二組。
(五) 鼻胃管一組。
(六) 可攜帶式抽吸器組一組。
(七) 擔架床:應附有可資推動之腳架及滑輪;全長,應大於一七○公分
;寬,應大於五○公分;負重,應大於一五○公斤。
(八) 可折疊式搬運椅或椅式擔架一組。
(九) 頸圈:可拋棄式,大、中、小號各二組。
(十) 頭頸部固定器一組。
(十一) 充氣、抽氣或捲筒式之固定四肢用護木二卷。
(十二) 毛毯及被單各一條。
(十三) 滅火器一組。
(十四) 軀幹固定器組一組。
(十五) 長背板一組:全長,應大於一五○公分;寬,應大於四○公分;
負重,應大於一五○公斤;並應含固定帶之配件二組以上。
(十六) 生產創傷處理包一套,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一。
(十七) 燒傷包一套,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二。
(十八) 一般急救箱,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三。
(十九) 可丟棄式手套一盒。

(備 註:附表三請參閱衛生署公報第 25 卷 24 號 31 頁)
 
四、加護救護車之裝備,除應符合一般救護車之規定外,並應有下列之裝
備:
(一) 加護急救箱,其配備項目,如附表四。
(二) 可攜帶式之心臟監視器。
(三) 電擊去顫器。
(四) 無線電對講機或行動電話。
前項各款之裝備,得於救護車出勤時,始攜至車上。

附表一 附表二
生產創傷處理包配備項目表 燒傷包配備項目表
┌─────────┬─┐ ┌───┬─┐
│外塑止刮彎蚊剪刀鑷│項│ │外敷長│項│
│包膠血匙盆鉗刀柄子│ │ │包料鑷│ │
│布臍鉗 │ │ │布剪子│ │
│或夾 │ │ │或刀 │ │
│袋 │目│ │袋 │目│
├─────────┼─┤ ├───┼─┤
│123121213│數│ │111│數│
│件支支支個支支支支│量│ │件支支│量│
├─────────┼─┤ ├───┼─┤
│ 無嬰無小紗刀│項│ │無大無│項│
│ 菌兒菌洞布片│ │ │菌、菌│ │
│ 被用手巾 │ │ │並中並│ │
│ 單吸套 │ │ │含、含│ │
│ 痰 │ │ │水小水│ │
│ 管 │ │ │性︶性│ │
│ 或 │ │ │被 繃│ │
│ 吸 │ │ │單 帶│ │
│ 痰 │ │ │ ︵│目│
│ 球 │目│ ├───┼─┤
├─────────┼─┤ │1各 │數│
│ 212212│數│ │ 2 │ │
│ 條個雙張卷支│量│ │條卷 │量│
└─────────┴─┘ └───┴─┘

(編 註:附表四請參閱生署公報第 25 卷 24 號 32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