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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嘉義梅山太平雲梯登梯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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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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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梅山太平雲梯登梯收費基準如下:
一、全票一百五十元:一般參觀民眾。
二、優待票一百二十元:
1.購票人數達十八人以上之團體。
2.學生(憑學生證)。
三、特惠票七十五元:
1.兒童(七歲至十二歲,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身分證明文件者。
第 3 條
除下列身分者外,皆依前條規定收費基準收費:
一、學齡前兒童(零至六歲,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二、身心障礙者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三、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嘉義縣梅山鄉太平村民因林務農事需通過時,憑身分證明。
符合前項身分者得另行繳納團體傷害保險費。
第 4 條
因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由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宣布停止雲梯開放期間,售出之門票無息退還費用。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