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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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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船員訓練班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培育航海技術人才,鼓勵乙級船員進修,策進航海事業,制訂本辦法。
船員訓練班 (以下簡稱本班) 由本部交通研究所或委由相關機構辦理。
中華民國男性國民,年齡在五十歲以下,思想純正,體格健全,現任或曾
任二百總噸以上輪船駕駛部或輪機部乙級船員,積資滿三年以上,經航政
主管機關或服務輪船之船長簽證屬實者,得申請為本班學員。
合於前條規定之船員,應填具報名單 (另訂之) 。
檢同證明文件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寄送本班報名,經錄取者,通知辦理
受訓手續。
在本部交通研究所受訓學員之教學課程,由本班編製教材及課程作業,分
寄各學員,在各該輪船船長、輪機長督導下研習教材,並操作習題,習題
作成後,呈由船長、輪機長核簽,郵寄本班,核計平時成績,以十二個月
為一期,受訓期滿,平時作業成績及格者,得依船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兼任
駕駛或輪機實習生一年;實習期滿,由各該輪船船長 輪機長加以考核,
簽證實習報告書 (另訂之) 送本班審核。
在岸受訓定員,按期向委託之相關機構報到集體施訓四個月 (十六週) 。
再得依船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兼任駕駛或輪機實習生一年,實習期滿,由各
該輪船船長、輪機長加以考核,簽證實習報告書送班審核。
受訓學員結業考試,由本班集體辦理,必要時,得專案辦理。
考試及格學員,由本班發給結業證書。
領有本班結業證書學員,得依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申
請參加考試。
本班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